申请人: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委托代理人:谭云亮,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杜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杜某某称,1982年4月1日杜某某与崔邦需登记结婚,同年12月4日生育崔家发。2005年崔家发外出务工,失去联系,经家人多方寻找均无下落,2011年6月杜某某、崔邦需向秭归县公安局报警,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仍无下落,特申请宣告崔家发死亡。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崔家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秭归县,系申请人杜某某之子。2005年崔家发外出务工,失去联系,经家人多方寻找下落不明。申请人杜某某申请宣告崔家发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崔家发下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一年,现已届满,崔家发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崔家发2005年外出务工,与家人失去联系,经多方寻找未知下落;崔家发之母杜某某申请宣告崔家发死亡后,本院依法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崔家发下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届满,崔家发仍下落不明。据此,崔家发下落不明达十余年,应依法宣告崔家发死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崔家发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杜云宏
书记员: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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