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东,河北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服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邢州南路263号。
负责人:魏魁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燕,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服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支付,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路丽欣
书记员: 韩宇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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