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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谢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杜某某
崔邦华(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
谢某某

原告杜某某。
委托代理人崔邦华,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谢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谢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以已与被告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杜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杜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杜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杜某某负担。

审判长:谭家贵

书记员:严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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