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
杨汉霞(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
徐某某
原告杜某
委托代理人杨汉霞,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徐某某
原告杜某与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晓波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洁、彭明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汉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属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被告徐某某不按约定时间还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对本案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杜某要求被告徐某某返还借款35万元本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借条中约定的19万元利息,杜某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属于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本院予以认可。原告还要求被告支付从2013年8月3日起的利息,利息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某某返还原告杜某借款本金人民币35万元。
二、被告徐某某从2013年8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本金人民币35万元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原告杜某利息。
上列应还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逾期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办理。
案件受理费656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365元,由被告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 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451701040001338。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直接交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属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被告徐某某不按约定时间还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对本案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杜某要求被告徐某某返还借款35万元本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借条中约定的19万元利息,杜某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属于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本院予以认可。原告还要求被告支付从2013年8月3日起的利息,利息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某某返还原告杜某借款本金人民币35万元。
二、被告徐某某从2013年8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本金人民币35万元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原告杜某利息。
上列应还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逾期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办理。
案件受理费656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365元,由被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长:胡晓波
审判员:陈洁
审判员:彭明明
书记员:兰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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