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某
王某某
尹某某
王磊(河北佳信时代律师事务所)
原告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邢台市桥西区。
原告(追加)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工人,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告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退休职工,住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王磊,河北佳信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某某、王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关于王天亮在邢钢入股股份,原、被告均认可其于2010年9月5日与对方和张志斌所签协议,该协议已对张志斌在邢钢入股股份中王天亮的股份及收益进行了明确的约定,故原告杜某某主张继承此项财产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丧葬费用的主张,因本院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已对此作出处理,故原告此项主张不予支持。本案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三条 、第十七条 第五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驳回原告杜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杜某某和被告尹某某各负担400元。评估鉴定费4608元,原告杜某某和被告尹某某各承担23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王天亮在邢钢入股股份,原、被告均认可其于2010年9月5日与对方和张志斌所签协议,该协议已对张志斌在邢钢入股股份中王天亮的股份及收益进行了明确的约定,故原告杜某某主张继承此项财产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丧葬费用的主张,因本院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已对此作出处理,故原告此项主张不予支持。本案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三条 、第十七条 第五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驳回原告杜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杜某某和被告尹某某各负担400元。评估鉴定费4608元,原告杜某某和被告尹某某各承担2304元。
审判长:吴会峰
审判员:卢振华
审判员:马永安
书记员:张为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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