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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吴某、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某。
委托代理人:游伟成,赤壁市蒲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黎明,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静,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又名李伯方),系被上诉人吴某丈夫。

上诉人杜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吴某、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1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杜某某于2016年7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杜某某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余杰
审判员 汤兆光
审判员 侯欣芳

书记员: 陈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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