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洪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菲,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左婕,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苗新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
被告:上海极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王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伟,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阳挺,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苗新建、上海极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杜某某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杜某某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3元,减半收取计626.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审判员:黄鼎锋
书记员:宋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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