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某,男,1963年生,民族,农民,现住献县。
被告:张某,女,1978年生,汉族,农民,现住河间市。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公司,住所地河间市曙光西路。
被告:成玉辉,男,1978年生,现住定州。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百花西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雪娇,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杜某某与张某、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公司、成玉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杜某某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杜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久利
书记员:王龙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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