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邱德平,湖北立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峰县容某某官某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平军,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闵剑波,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鹤峰县容某某官某某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吴振科 审 判 员 刘玉升 人民陪审员 杨友懿
书记员:曾祥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