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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谢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彦彬,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杰,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玲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谢玲玲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杜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杜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健

书记员:徐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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