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上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恬,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胜。
原告杜某与被告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杜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杜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 楠
书记员:王慧青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