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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王某、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杜某某
项贤国(河北建宏昌律师事务所)
杜兴楠
王某
庞学伟(河北乐航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戴金池
王志坤

原告: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
委托代理人:项贤国,河北建宏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兴楠,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
委托代理人:庞学伟,河北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负责人:张小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金池,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志坤,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王某、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杜某某委托代理人项贤国、杜兴楠,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庞学伟,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戴金池、王志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某某诉称,2015年11月13日16时许,被告刘某某驾驶杜某某所有的冀BXXXXX号车辆在唐山市开平区沿电瓷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住友路交叉口时,与王某驾驶的冀BXXXXX号车辆相撞,致车辆受损、冀BXXXXX号车辆乘车人杜成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与王某均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冀BXXXXX号乘车人杜成无责任。
经公估,冀BXXXXX号车辆车损数额为62079元。
该次事故给原告杜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下:车辆损失62079元、公估费1863元、鉴定费3000元、车辆施救费300元,以上经济损失合计67242元。
本院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刘某某驾驶机动车与王某驾驶机动车辆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王某均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
公安机关对此次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本院依法予以认可。
冀BXXXXX号机动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车损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相应的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杜某某的经济损失为车辆损失41063元、鉴定费3000元、拖车费300元,以上经济损失合计44363元,由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杜某某23181.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原告杜某某21181.5元。
二、驳回原告杜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1元,减半收取741元,由原告杜某某担负252元,由被告王某担负24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担负2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刘某某驾驶机动车与王某驾驶机动车辆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王某均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
公安机关对此次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本院依法予以认可。
冀BXXXXX号机动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车损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相应的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杜某某的经济损失为车辆损失41063元、鉴定费3000元、拖车费300元,以上经济损失合计44363元,由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杜某某23181.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原告杜某某21181.5元。
二、驳回原告杜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1元,减半收取741元,由原告杜某某担负252元,由被告王某担负24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担负245元。

审判长:李悦

书记员:姚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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