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美某。
原告:。
原告:。
法定代理人韩某,系杜钧羽的母亲。
法定代理人杜某,系杜钧羽的父亲。
原告。
委托代理人范磊,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述四原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俊博,该公司职员。
原告杜美某、韩某、杜钧羽、刘士琳与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被告刘聚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杜美某、韩某、刘士琳、杜钧羽诉称,2017年4月7日13时15分许,被告刘聚山驾驶冀A×××××轻型厢式货车沿308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栾城区308国道北辛庄道口时,占用左转弯车道与杜美某驾驶的冀A×××××小客车由东向西行驶相撞,造成杜美某、韩某、杜钧羽受伤,刘士琳所有的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刘聚山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驾驶的车辆在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故请求由被告赔偿四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及车辆损失共计45000元,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范围内承担责任;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三、。
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素志
书记员: 聂晓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