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峰,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鹏,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西太康路121号。
负责人:彭永恒,该公司经理。
杜美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杜美某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杜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杜美某负担。
审判员 陈玉海
书记员: 张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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