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建军,务工。
委托代理人王金科,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某,务工。
委托代理人陈秋梅、杜传红,黄石市下陆区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耀宏,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垠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晓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磊,务工。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州民初字第010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陈孔齐 审判员 黄亚东 审判员 廖 刚
书记员:董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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