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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杜某某
齐胜(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杜换军(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原告杜某某。
委托代理人齐胜(未到庭)、杜换军,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柳连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2013年5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9000元至今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拖欠原告借款不还实属不当,原告请求责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9000元,依法应予支持。原告在诉讼中放弃了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尊重当事人的意见予以准许。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刘某某偿付原告杜某某借款2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2013年5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9000元至今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拖欠原告借款不还实属不当,原告请求责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9000元,依法应予支持。原告在诉讼中放弃了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尊重当事人的意见予以准许。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刘某某偿付原告杜某某借款2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柳连彬

书记员:郝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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