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竹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区人,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退休职工,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河北卓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永志,任董事长
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路707号。
委托代理人孙海南,河北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竹林与被告河北卓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竹林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竹林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竹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80元,由原告杜竹林负担。
审 判 长 腰二春 审 判 员 王继国 人民陪审员 赵卫霞
书记员:宫潇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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