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郝树玲,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某市丽正门大街6号。
代表人:姜跃利,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明,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审判长 苏 玉 荣 审判员 郭建华审判员王晓东
书记员:赵 心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