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立志,男,198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委托代理人:王玉福,河北燕赵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自强路6号。
负责人:丁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俊宝,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立志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立志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立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立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二十九元四角二分,减半交纳,由原告杜立志负担七百一十四元七角一分(已交纳)。
审判长 康占伟
审判员 赵毅
审判员 史志华
书记员: 呼广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