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秉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昌黎县。
原告:黄某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昌黎县。
委托代理人:阎飞,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黎县。
被告:李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南区。
杜秉正、黄某静与张某、李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杜秉正、黄某静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李涛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杜秉正、黄某静撤回对李涛起诉。
审判员 李桤三
书记员:陈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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