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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李某某、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柳洪广(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
杜某某
孙卫东(山东畅达律师事务所)
沙俊江
徐守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柳洪广,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卫东,山东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李某某。
原审被告: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市府路府苑小区南侧。
委托代理人:沙俊江,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徐守卫,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李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兴县人民法院(2013)博商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柳洪广,被上诉人杜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孙卫东,原审被告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沙俊江、徐守卫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博兴县人民法院(2013)博商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博兴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博兴县人民法院(2013)博商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博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唐贵学
审判员:邵佳宁
审判员:刘伟

书记员:宋廷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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