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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齐某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杜某某
郑天赐(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
齐某某
吉瑞鹏(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

原告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务。
委托代理人郑天赐,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吉瑞鹏,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齐某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审判长:赵彩虹
审判员:么伟利
审判员:李健

书记员:欧阳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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