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秀山,男。
委托代理人张仁东,黑龙江佳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葛继武,黑龙江桃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房海宁,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博文,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秀山诉被告宋某某、吴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秀山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秀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正顺
书记员:孙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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