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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秀山诉宋某某、吴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杜秀山,男。
委托代理人张仁东,黑龙江佳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葛继武,黑龙江桃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房海宁,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博文,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秀山诉被告宋某某、吴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秀山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秀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正顺

书记员:孙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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