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某,性别:××,居民,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房县。
委托代理人杜建立(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波(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起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马某,性别:××,房县蓝森工艺品有限公司业主,住湖北省房县。
委托代理人王正权,居民。代理权限:代为应诉、调解和订立还款计划,提出反诉请求。
被告谭某,性别:××,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公司经理,住湖北省房县。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马某、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陶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周明主审本案与审判员王传华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波、被告马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正权、被告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4日,被告马某因其经营的公司需要资金周转,在被告谭某介绍和作为借款担保下,向原告杜某某借款30万元,约定月利率1%,按月付息,借款期限6个月。借款当日,原告杜某某以在银行支取现金存入被告马某个人银行账户的方式交付马某30万元,被告马某也于借款当日给原告杜某某出具了一张30万元的借条,该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杜某某现金叁拾万元整(300000.00),月息1%,按月付息,借款期六个月,到期一次还清,马某,2015.11.24。担保人:谭某”,该借条下方的担保人栏目的“谭某”的字样由谭某本人亲自签写。此后,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借款本息无果,而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马某间的借贷关系明确,有被告马某出具的书面借条证实,被告马某应予以偿还。因双方所约定的月利率1%(折合年利率12%),未超出年利率24%的上限,原告主张由被告马某按约定的月利率1%支付利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谭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条的保证人栏目上签有个人姓名,其保证人身份明确,本院予以认定,但借贷双方对于保证人谭某的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对此应依照担保法的明确规定确定被告谭某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所欠原告杜某某借款30万元及其利息(以30万元借款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自2015年11月24日起支付利息至偿清借款之日止)。
二、被告暨担保人谭毅对上述所欠原告杜某某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马某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故在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户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浙江路66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
审判长 陶 红 审判员 周 明 审判员 王传华
书记员:张琳 附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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