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某
王海峰(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
李玉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陈秋保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
冯帆
原告杜某某,市民。
委托代理人王海峰,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玉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秋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云景东路417号
负责人刘龙朝,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2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同所
书记员:申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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