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海某
张钊(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杜某某
河北祥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杜海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钊,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农民。
被告:杜某某,农民。
被告:河北祥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泳刚
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东岗路富强西区商铺303B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海某诉被告刘某某、杜某某、河北祥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海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海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海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海某负担。
审判长:张福林
审判员:韩锦鹏
审判员:张士远
书记员:刘玉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