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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彦波,黑龙江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由程遥,富锦市锦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杜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某某认同一审法院判决结果。故上诉人杜某某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杜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杜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杜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艳军
审判员  荆献龙
审判员  梁劲松

书记员:王婉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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