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尚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霞,黑龙江鹏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尚志市。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杜某某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杜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杜某某负担。
审判长 耿奎
审判员 洪英
人民陪审员 柳林
书记员: 孙国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