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海军,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委托代理人李镜泉,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郜发祥,男,195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原告杜海军与被告郜发祥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杜海军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海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海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杜海军负担。
审判员 常 娟 常 娟
书记员:丁静倩丁静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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