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
邢某某
吕业超(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
王荣某
王某某
张俊平
裴树花(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邢某某。
二
上诉人的
委托代理人:吕业超,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荣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俊平。
委托代理人:裴树花,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
负责人:李彦君,总经理。
上诉人杜某、邢某某与被上诉人王荣某、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4)衡桃交民一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间,上诉人杜某、邢某某与被上诉人王荣某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杜某、邢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杜某、邢某某撤回上诉,双方按和解协议执行(协议内容已履行);
书记员王晓娜
审判长:张晓燕
审判员:李永玮
审判员:吕国仲
书记员:王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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