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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荆某理工学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审
杜某某荆某理工学院教授
原审
荆某理工学院

上诉人原审
原告杜某某荆某理工学院教授
被上诉人原审
被告荆某理工学院住所地荆门市象山大道23号
法定代表人吴麟章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马雪涛系该校人力资源部副部长委托代理人廖淑东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杜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荆某理工学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两者之间并非并列关系因此仅凭此约定不能认定荆某理工学院负有支付余海鹏取得硕士学位相关费用的义务同时经庭审查明余海鹏并非由荆某理工学院派去华中师范大学攻读硕士学位而是余海鹏自愿前往学习且余海鹏最后亦未取得硕士学位故对杜某某要求荆某理工学院支付余海鹏取得硕士学位相关费用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杜某某的上诉请求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杜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苏华代理审判员张宙飞代理审判员李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员周立

两者之间并非并列关系因此仅凭此约定不能认定荆某理工学院负有支付余海鹏取得硕士学位相关费用的义务同时经庭审查明余海鹏并非由荆某理工学院派去华中师范大学攻读硕士学位而是余海鹏自愿前往学习且余海鹏最后亦未取得硕士学位故对杜某某要求荆某理工学院支付余海鹏取得硕士学位相关费用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杜某某的上诉请求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杜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苏华代理审判员张宙飞代理审判员李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员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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