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姜静春,黑龙江远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肇东市二轻局供销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汝桥,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彦双,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4)肇东民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姜再民 审 判 员 赵 明 代理审判员 张子熙
书记员:宋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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