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某,男,生于1969年5月21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
原告杜某某,男,生于1966年5月21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
原告杜永秀,女,生于1964年11月19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
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滕仕卿,男,生于1964年7月24日,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系原告杜永秀的丈夫,三原告系同胞兄妹关系。
被告彭某,男,生于1969年11月26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彭承贵、丁梅玲(实习律师),系湖北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贵清,男,生于1970年8月2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欧兴红,系湖北欧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杜某某、杜某某、杜永秀诉被告彭某、张贵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某某、杜某某、杜永秀发现起诉被告个人主体不适格,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杜某某、杜永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某某、杜某某、杜永秀承担。
审判员 董延平
书记员:陈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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