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杜某某与马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滦南县。委托代理人丁丽丽,女,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丁丽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某某诉称,2016年12月14日20时许,被告马某某驾驶×××号轻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曹妃甸区建设大街专业贴膜门前时,与杨世成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的×××号小型轿车相撞,相撞后被告马某某弃车逃逸,造成被告马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世成无责任”。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杜某某的损失如下:车辆损失费45200元。为了维护原告杜某某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马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4日20时许,被告马某某驾驶×××号轻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曹妃甸区建设大街专业贴膜门前时,与杨世成驾驶原告杜某某所有的由西向东行驶的×××号小型轿车相撞,相撞后被告马某某弃车逃逸,造成被告马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世成无责任”。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杜某某的合理损失为:×××号小型轿车损失费452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发生此次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有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2、原告杜某某的车辆损失,有滦南县小福建汽车美容中心的修车明细、修车票据证实。3、其他事实,有原告杜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丁丽丽的陈述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马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对原告杜某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杜某某提交的修车明细、修车票据,能够证实原告杜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造成的车辆损失,故对原告杜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某某赔偿原告杜某某财产损失45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方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3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同时在7日内缴纳上诉费,逾期缴纳按放弃上诉处理。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