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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诉孙宝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杜某某,女。
被告孙宝芝,女。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孙宝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宪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瑶主审、审判员张芹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被告孙宝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已经将15万元的款项交付被告,被告理应如期向原告还款。被告以卖猪崽的钱款用于购买饲料而拒不还款的主张于法无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宝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杜某某欠款150,000.00元。
案件受理费3300.00元、财产保全费1270.00元,两项费用合计4570.00元,由被告孙宝芝承担。
被告孙宝芝若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吴宪波 审判员  李 瑶 审判员  张 芹

书记员: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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