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桂某
黄德生
金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冯兵(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桂某。
委托代理人黄德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湖北金某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东端79号。
法定代表人唐汉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兵,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杜桂某因与被上诉人金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4)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杜桂某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杜桂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杜桂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杜桂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杜桂某因与被上诉人金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4)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杜桂某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杜桂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杜桂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杜桂某负担。
审判长:颜鹏
审判员:汪丽琴
审判员:王晓明
书记员:王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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