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一部刑诉〔2020〕706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邓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邓州市新华路与文化路交叉口“周六福”珠宝店内,在挑选戒指时,趁店员不备,将一枚进价为2900元的金戒指盗走。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超额退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谅解书、到案证明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道彦
检察官助理:夏布云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