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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杜某某
刘某某
李标志(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

原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农民。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标志,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文通

书记员: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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