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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刘某某、刘某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杜某某
段恩利(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
刘某乙甲
刘某乙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某,住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段恩利,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乙甲,住肇东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乙,住肇东市。
上诉人杜某某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4)肇东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杜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段恩利、被上诉人刘某乙甲、刘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4)肇东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4)肇东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石云丽
审判员:姜再民
审判员:赵明

书记员: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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