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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杜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众拥,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被申请人: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申请人杜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事故车辆冀D×××××号轻型普通货车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事故车辆冀D×××××号轻型普通货车扣押至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敬敏

书记员: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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