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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吴某某等5人偷越国(边)境罪_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323200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6月10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吴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323200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李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323200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沈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份证号码532323200201****11,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夏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323200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吴某某、李某某、沈某某、夏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告人杜某某、吴某某、李某某、沈某某、夏某某通过网络上的招工信息,相约到缅甸打工。2020年3月26日,五名被告人在对方的安排下,从楚雄乘车到临沧,再从临沧转车到孟定,后从孟定南汀河乘坐皮划艇非法出境至缅甸。五名被告人在缅甸孟波因感觉被骗,一起商量回国。李某某、夏某某、沈某某、杜某某、吴某某五名被告人联系了一名出租车司机,后在出租车司机的安排下,于2020年4月27日从中缅边境小道偷渡进入沧源县境内,入住沧源县佤山宾馆。2020年4月28日中午13时28分李某某、夏某某、沈某某、杜某某、吴某某5人乘坐一辆私家车前往临沧,途经糯良边境派出所执勤点时,被糯良派出所执勤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等书证;2.抓获经过等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杜某某、吴某某、李某某、沈某某、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人身检查笔录、尿液现场检测等笔录;5、光盘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吴某某、李某某、沈某某、夏某某结伙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吴某某、李某某、沈某某、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良萍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吴某某、李某某、沈某某、夏某某现羁押于沧源县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10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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