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
张冲(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
郑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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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与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提交时间:2014-05-21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邯山民初字第00203号
原告杜某。
委托代理人张冲,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郑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元,由原告杜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元,由原告杜某承担。
审判长:朱国强
书记员:艾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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