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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与赵某宏源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杜某
罗兴海(河北周元律师事务所)
赵某宏源纺织有限公司

原告杜某。
委托代理人罗兴海,河北周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宏源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杜某与被告赵某宏源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杜某委托代理人罗兴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宏源纺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某诉称,2010年9月4日,被告为生产经营通过王俊岭向原告借款16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
被告在向原告支付了两年的利息后,既不还本,也不付息。
虽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拒不偿还。
为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38400元(计算到2014年9月4日),利息计算至还清款为止,并由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赵某宏源纺织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被告向原告借款16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这一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某宏源纺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杜某本金16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自2012年9月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4元、由被告赵某宏源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被告向原告借款16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这一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某宏源纺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杜某本金16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自2012年9月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4元、由被告赵某宏源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祖德

书记员:谷晓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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