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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杜某
王某甲
王某乙
李占强(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
王某丙
王某丁

原告杜某。
被告王某甲。
被告王某乙。
以上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李占强,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丙。
被告王某丁。
原告杜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追加了王某丙、王某丁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儿子和女儿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原告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经村委员会已达成赡养协议,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未履行赡养义务。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王某甲、王某乙返还三个人的耕地,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可另行起诉。经调解达不成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杜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儿子和女儿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原告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经村委员会已达成赡养协议,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未履行赡养义务。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王某甲、王某乙返还三个人的耕地,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可另行起诉。经调解达不成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杜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翠平

书记员:冯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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