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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杜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委托代理人贾海亮,河北卓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委托代理人张土成,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某诉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11月24日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一份,协议中载明:夫妻婚后无共同存款、无债权、无债务,男方离婚后给付女方20000元整。后被告于2015年8月5日给了原告5000元,原告出具收款证明一份,剩余15000元至今未履行。现原告以未履行离婚协议及发现被告有未分割的财产为由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于2014年11月24日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一份,且双方均当庭认可该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协议对原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遵守履行。本案中,原告诉求被告按照协议约定给付剩余15000元,被告虽抗辩称已经按照离婚协议给付了原告两万元,但没有提交实际履行给付内容的证据,故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继续给付原告15000元。原告诉求分割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存款和分红保险,因二人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婚后无共同存款、无债权、无债务,男方离婚后给付女方20000元整,表明原被告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问题已作出了处理,故对该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给付原告杜某15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杜某承担1425元,被告李某承担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彦花 审判员  王晓宇 审判员  王苗叶

书记员:王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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