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冯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某某市新华区。被告:石某某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成德北街1号5层06室。法定代表人冯某,经理。委托代理人武跃利,该公司职员。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徐占福,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冯某、石某某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7年5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40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67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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