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杜某某诉程某某、杜某某、杜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杜某某
程某某
苏德春(河北石家庄井陉神剑法律服务所)
杜某某
杜某某

原告杜某某。
被告程某某。
委托代理人苏德春,石家庄井陉神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杜某某,系被告程某某之妻。
被告杜某某。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程某某、杜某某、杜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被告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苏德春、被告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程某某由被告杜某某担保,向原告杜某某借款2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对此并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该借款系被告程某某用于个体经营,且发生在被告杜某某与被告程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不予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约定的借款利率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杜某某对此借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杜某某应诚实履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九条  、第一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程某某、杜某某共同偿还原告杜某某人民币借款人民币2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付利息至该款清偿之日止)。被告杜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4500元,保全费1770元,共计627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500元,被告程某某、杜某某和被告杜某某负担57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程某某由被告杜某某担保,向原告杜某某借款2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对此并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该借款系被告程某某用于个体经营,且发生在被告杜某某与被告程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不予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约定的借款利率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杜某某对此借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杜某某应诚实履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九条  、第一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程某某、杜某某共同偿还原告杜某某人民币借款人民币2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付利息至该款清偿之日止)。被告杜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4500元,保全费1770元,共计627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500元,被告程某某、杜某某和被告杜某某负担5770元。

审判长:王志强
审判员:杨艳芬

书记员:李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