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唐树胜,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兴革,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雪平,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杜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兴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枣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的(2011)枣民初字第1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树胜、被上诉人张兴革的委托代理人韩雪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枣阳市人民法院(2011)枣民初字第14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枣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王剑波 审 判 员 李 锐 代理审判员 尹波涛
书记员:杨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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