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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李某某、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委托代理人马印朋,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委托代理人张鹏杰,系河北冀华(赞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委托代理人张立强,系河北冀华(赞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马印朋、被告李某某和李某某及其各自委托代理人张鹏杰、张立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李某某、李某某归还原告80万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8月,因原告经营的永光煤炭贸易有限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故委托二被告办理贷款事宜,二被告收取原告80万元。因被告李某某遭受他人诈骗,贷款未能办理。现骗取资金已经赔付,故要求二被告退还收取原告资金80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以原告杜某某所办公司共同办理贷款,其目的为利益共享。被告李某某办理贷款过程中遭受他人诈骗100万元,其受损利益已经得到法律维护。被告李某某以办理贷款名义收取原告个人80万元贷款保证金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其占有行为给原告个人造成损失,原告要求返还应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方所称收取原告80万元为所退股金,缺乏证据支持,且不合常理,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被告李某某非本案责任人,依法不应承担责任。若公司存在股东纷争应另案处理。
综上,被告李某某所得原告80万元属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李某某返还原告杜某某80万元。
二、驳回原告杜某某对被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国军

书记员:刘耀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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