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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新乐市。
委托代理人张杰诺,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正定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12.5元。

审判员  刘宏亮

书记员:赵卓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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